关于华侨和归侨医务工作者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华行医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6-05 10:11:52 卫生部 编辑: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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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卫医政函(2009) 89号

【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2009年3月17日

【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华侨和归侨医务工作者持外国医师执照在华行医有关问题的函》

(侨内函[2009]23号)收悉。为保护侨胞的正当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华侨取得国外合法医师资格,拟短期回国行医的.持侨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可参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厅医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华侨及归侨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敎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论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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