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侨内发(2001) 10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1年7月26日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办理华侨在国内的事务以及归侨侨眷办理有关手续(如身份认定、子女升学等)所涉及到的公证、认证,按规定,均要求当事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一些临时入境的海外侨胞急需办理有关公证事务,还要返回住在国找我使领馆岀具,给侨胞带来了不便和麻烦。
为了更好地为侨服务,进一步方便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今后办理此类公证,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近日我司商外交部领事司,就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华侨华人出具的公证是否同样有效做出政策规定。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复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华侨华人出具的公证是否有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华侨、华人出具的公证是否有效的函
领八函(2001) 89号
内发(2001) 34号函悉。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一些国家双边颖事协定有关规定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外国在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我国使用。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华人、华侨岀具的公证也适用此规则。